小女孩「吃香蕉被噎到」不幸離世 父母向贈送香蕉鄰居「索賠73萬」法院判了
首先是關於蘇某的責任問題,蘇某贈送的香蕉本身是可食用沒有毒性的,是十分安全的,而且蘇某並不是直接將香蕉給予麗麗,而是贈與小明的,這點小明的監護人覃某夫婦均知曉,也是同意該行為,此時香蕉便受覃某夫婦所管,蘇某也無法預料到第三者麗麗會因為該香蕉導致窒息死亡,因此要求蘇某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。
其次是覃某一家分享香蕉到底有沒有錯,對於麗麗和小明玩耍食用香蕉這件事情,不管是誰覃某一家分的還是麗麗自己取食,麗麗已經是5歲的孩子,香蕉是常見的一種食物,她具備了獨立進食的能力,而且通常來說這種行為是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,這是一種善意分享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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儘管小明爺爺在場,但對於麗麗他並不具有法定監護義務,5歲小孩獨立進食香蕉這是常理,小明同樣也在進食,這顯然只是意外事件,更何況導致噎死的原因,還是在於麗麗吞咽過快,對於此結果覃某也並不想看到。
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蘇某和覃某方不需要負有法律責任,也無需承擔賠償損失責任。
但對於此結果,原告麗麗家屬依舊不服,在二審中撤回了對蘇某的上訴,但他們依舊認為覃某一家還是需要承擔責任,麗麗家屬表示覃某在筆錄里陳述過,香蕉是在監護人覃某的同意下,兩人這才進食香蕉,覃某沒有反對制止。
他們認為香蕉和吃果凍一樣都是危險行為,不能認定為鄰里之間善意分享行為,存在過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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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在二審中談論的焦點落到了覃某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,作為被告的覃某也是表示,如果將一切意外都歸咎到本沒有責任的他人身上,是不利於鄰里之間這種和諧分享的友好氛圍的,誰還敢贈與分享,這個是不利於道德風尚,也無法體現公平。
法院也是從民法的立法精神出發,遵循以人為本,也是為了規範平等主體的關係,在法律上有的好意施惠行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。兩小孩在出事前還食用過香蕉,也是能證明獨立進食能力是沒有問題的,小孩之間分享食物本來就是好意行為,覃某也無法預料到這種情況出現,在事後也是積極對其進行救治,呼喚麗麗的家屬,不能單單以損害結果產生就認定為過失過錯,否則這樣是與立法宗旨不符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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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法院二審維持一審,麗麗家屬的訴求缺乏依據,因此駁回上訴。
說到底鄰里之間送東西吃的情況並不少見,大家也都是出於善意,如果出了點什麼事,就一定要找他人負責,將責任賴給別人,那誰還願意互相幫助呢?
來源:搜狐